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阳府发〔2005〕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直接关系粮食生产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县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种子的监督管理,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种子生产和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认识不够,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还比较突出, 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种子管理工作,既是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新品种推广步伐、提高粮食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上来,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种子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建立统一规范的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种子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并结合“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山区的农民群众和个体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为农民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加强种子服务和市场管理

    (一)做好主导品种推荐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品种的试验、示范工作,明确适宜我县发展的主导品种。要引导农民科学合理选购种子,推进优良品种区域布局。要结合科技入户、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广泛宣传新品种及其配套适用技术,搞好适宜品种宣传推荐工作,引导农民科学使用良种。

    (二)做好品种管理工作。凡在我县推广应用的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用芥菜、柑桔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必须是经过了国家或重庆市审(认)定,否则,一律不得使用,杜绝出现引种混乱的状况。引种试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审定或认定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生产、经营和推广。凡重庆市公布的停止使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我县也一律停止经营推广。

    (三)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登记发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备案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中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以及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县农业局履行备案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许可证载明的申请注册资本。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应有基本的种子知识和必要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经营范围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 对种子经营者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经营农作物种子时实行亮照、亮证经营,一照一门市,不得一照多用。

    (四)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检查企业生产地点的隔离条件、作物种类、生产品种等许可内容,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撤回或不再发给生产许可证。对已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经营行为与许可证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对骗取许可证和丧失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的种子经营者,特别是对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经营者,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将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开展种子经营活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个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各地种子经销商要按照县农业局提供的档案格式要求建档,填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档案内容。档案材料由种子经营者妥善保管。

    (六)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种子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在每年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的花期,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督促种子生产者强化种子收购、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督促种子经营者建立完整的种子进销记录,健全种子质量追溯制度。要完善质量抽检制度,及时下达种子质量抽查计划,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地区例行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市外调入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质量抽查,及时依法公布抽检结果。  

    (七)加强种子价格管理。物价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价格的监测,在种子销售旺季要建立主要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监测旬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种子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当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总体水平高于上年时,物价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农业局汇报情况,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的规定,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合理调控种子价格,防止种子价格大幅度上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依法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种子广告的监督和管理。为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防止虚假广告诱导农民,必须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广告活动。农作物“两杂”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县农业局种子管理机构在县工商局广告监督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县内广告检查,对违法发布广告的,由县工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严厉打击各种种子违法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经营未审品种、虚假广告、标签标识混乱、不出具种子销售凭证、经营档案不健全等突出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查处发布虚假种子广告、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种子等违法行为。物价管理部门要查处哄抬种价销售行为。农业、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关键季节,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并进行公开曝光。制售假劣种子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推行信用分类管理

    农业和工商部门要深入调查,积极推行种子生产经营信用管理,对诚信度高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加以宣传和倡导;对失信企业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严重失信企业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监管。

    五、认真落实种子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种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纳入各级管理机构综合考核内容,对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导致发生因种子问题而造成粮食严重减产的事件、或因种子问题而引发群访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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